日期:2020-02-17
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问题时,要弄清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对有自行脱党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不要在平时不管不问,到事后才去过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2)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3)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