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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前 党内就有巡视制度

日期:2020-02-17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对地方的巡行指导,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随着党组织不断壮大,为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1925年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大革命失败后,形势险恶,为加强党的组织工作,1927年11月,中央通过《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首次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据此精神,1928年10月,中央发出第5号通告《巡视条例》,初步尝试建立巡视制度。经过3年探索,1931年5月通过《中央巡视条例》,要求各地参照建立相应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与实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建立。

  《条例》规定:“巡视员是中央对各地党部考查和指导工作的全权代表。”因此,中央巡视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特别要求过去曾在地方党部做过负责工作。巡视员必须做巡视日记,至少两周向中央报告一次。因工作不力,致遭损失的,须向中央负政治责任。

  《条例》要求消灭官僚式的巡视制度,巡视前需与中央讨论确定巡视的中心任务,摒弃走马看花,只凭审阅文件的工作方式,尽量扩大谈话范围,加强实地调研,充分掌握地方党部的情况和搜集政治经济材料向中央汇报。

  《条例》对中央巡视员提出6大任务,要求监督地方贯彻中央决议的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不仅必须检查各地现有的干部,而且必须执行教育和提拔工农干部的任务,用种种方法来发现新干部,详细汇报各地方党组织的工作,使中央能够随时真正了解各地党的工作。当时革命形势复杂,各地党部常有突发事件,《条例》规定巡视中遇有当地发生的新事变,必须迅速予以解决和布置。

  巡视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传达落实中央指示、恢复发展地方党组织、指导解决党内纷争、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巡视工作也得到群众认可,苏区歌谣唱道:“干部常来我们乡,巡视我乡谈家常,油盐柴米样样问,温暖送到心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