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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严党纪”条例到底“严”在哪儿

日期:2020-02-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这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梳理《条例》内容,不难发现,“最严党纪”条例,严在党纪、严在处分、严在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纪更严 对党员提出更高要求

原《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条例》将违纪行为划分为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其中有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此次《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处分更严 违纪将挨更重“板子”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原《条例》中,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与受到警告处分相对应的时间则都是一年。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类似从严加码的变化还体现在修订后《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等等,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有一些条款也进行了调整,如原《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第七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两项条款,其最重处分为“留党察看”,而新《条例》将此两项的最重处分“升级”为“开除党籍”。

条款更严 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并在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中,新增了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除政治纪律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违纪条款。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新<条例>到底“严”在哪里?》编辑整理/来源:共产党员网)